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9民初40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云南德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好日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东路398号金地山水B座二楼15号。
法定代表人:叶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89600331R。
被告:寻甸城乡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西门街15号。
法定代表人:马贤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5746767630。
原告***诉被告云南好日子科技有限公司、寻甸城乡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龙正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代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