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9民初184号
原告:***,男,1982年2月14日生,回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云南德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好日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东路398号金地山水B座二楼15号。
法定代表人:叶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89600331R。
被告:寻甸城乡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西门街15号。
法定代表人:马贤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5746767630。
被告: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寻甸县文苑路6号。
法定代表人:马继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129MB1689225N。
原告***诉被告云南好日子科技有限公司、寻甸城乡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好日子科技有限公司、寻甸城乡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54元,减半收取61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松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