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好日子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好日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9民初104号之二
原告:***,男,1968年8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被告:云南好日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89600331R。
法定代表人:叶勇。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寻甸城乡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5746767630。
法定代表人:马贤勇。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被告: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129MB1689225N。
法定代表人:马继浦。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好日子科技有限公司、寻甸城乡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受理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好日子科技有限公司、寻甸城乡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24元,减半收取60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路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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