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执4129号之一
申请人:济南圣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板桥居委会木材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东**雪岸社区七组红旗路8号。
法定代表人:**。
济南圣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设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104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通过工商总局、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三个账号,冻结期限一年,至2022年12月8日到期,上述账号到期如需续封,应提前一个月书面向本院申请。其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赵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