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执恢3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6月3日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代理人:***,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安市铭盛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10日生,住如皋市。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安市铭盛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6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借款本金199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安市铭盛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持本判决书依法向主债务人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443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9600元,由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安市铭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9900000及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600元,执行费87450元(未预缴)。执行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将对被执行人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转让给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给JinshaPropertyFinanceDesignatedActivityCompany,JinshaPropertyFinanceDesignatedActivityCompany又转让给**,2020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本院审查后作出(2020)苏0682执异93号执行裁定书,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执行中,被执行人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安市铭盛置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执行裁定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且分散于多家银行,未发现保险及有价证券登记信息。 3.于2020年1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如皋市如城街道××东路与如皋市××大队联合组建的综合楼、附属用房、停车场等全部拆迁款,经结算,被执行人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拆迁补偿款5485935.8元,已于2021年7月15日发放申请执行人。 4、查封并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了被执行人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登记在***名下的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路××号××、××、××号楼××号楼××、××、××、××、××、××、××、××不动产,合计成交价2743500元,扣除司法拍卖辅助费用32000元、执行费87450元后,本院已发放申请执行人2524050元。 5、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如皋市××××组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2019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8月25日止。 6、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冻结了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晨曦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债权,冻结期限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2022年10月14日止。 7、冻结**在青岛苏商伟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5%的股权、在苏商伟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5%的股权,冻结期限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2022年10月15日止。 8、冻结***代持**在德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股权22.43%,在德州健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65%,冻结期限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2023年4月22日止。 9、扣划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作为申请执行人案件的拍卖分配款237362元,扣除执行费3000元后,发放申请执行人234362元。 10、本院已于2021年7月12日受理***、开发区森林建筑配套经营部申请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为(2021)苏0682破申26号。 11、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限制其高消费。 12、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送了执行进程告知书,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 对于上述查封(冻结)财产,期限届满前,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冻)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冻结)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综上,本次执行到位8466797.8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公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如皋市如城街道××东路与如皋市××大队联合组建的综合楼、附属用房、停车场拆迁补偿款5485935.8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查封并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了被执行人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登记在***名下的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路××号××、××、××号楼××号楼××、××、××、××、××、××、××、××不动产,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所查封的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如皋市××××组的不动产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所查封的破产债权暂无法提取,所查封的股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本院将以上执行进程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6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非 审判员  张 鑫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