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执2940号
申请执行人: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晟峰软件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南通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安市铭盛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冒琴,女,1967年9月29日生,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10日生,住如皋市。
申请执行人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安市铭盛置业有限公司、冒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6民终1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撤销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8)苏0682民初4590号民事判决;二、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5854182.04元以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4825%计算);三、南通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安市铭盛置业有限公司、**、冒琴对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南通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安市铭盛置业有限公司、**、冒琴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71070元,由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198元,由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安市铭盛置业有限公司、**、冒琴负担1678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1070元,由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198元,由南通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787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受理后,由***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5854182.04元及逾期利息10161328.12元(以2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5日起按年利率8.48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为10161328.12元。自2021年7月1日开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674元,执行费103580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1、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及全省网络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安市铭盛置业有限公司、冒琴、**名下仅有零星余额银行存款,且分散于多家银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扣划南通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110230.09元,具体如下:1.中国民生银行60×××97账户内1085560.93元;2.中国民生银行10×××24账户内461533.58元;3.交通银行725×××53账户内435669.42元;4.招商银行51×××88账户内276636.22元;5.中国农业银行10×××80账户内107307.53元;6.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3206×××61账户内208843.2元;7.江苏银行1700×××20账户内8663662.78元;8.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3206×××70账户内4810000元;9.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332068200×××56账户内61016.43元。扣除执行费103580元,扣除另案保全的4307307.53元后,已将11699342.56元发放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
3、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后,于2021年7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鲁A×××××汽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南通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苏F×××××、苏F×××××、苏F×××××、苏F×××××、苏F×××××、苏F×××××、苏F×××××、苏F×××××、苏F×××××汽车共九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2023年7月13日止,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4、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自然资源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安市铭盛置业有限公司、冒琴、**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7月13日查封被执行人南通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如皋市××街道××城××室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2024年7月12日止。
5、2021年8月10日,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南通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被冻结的款项,由本院扣划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冻结的账户申请解封,对查封的其他财产暂不要求处置,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前给付20万元,剩余案款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结清。和解协议达成之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长期和解终结。
对于上述查封(冻结)财产,期限届满前,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冻)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冻结)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16110230.09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能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所冻结的银行账户内存款已扣划后支付申请执行人,所查封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要求处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虽然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因双方约定履行的时间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6民终1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非
审判员 张 鑫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