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乐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空气分布系统有限公司、湖南乐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执3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空气分布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人民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路标,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乐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麓云路金悦雅苑二期商业14号栋A区905号。
法定代表人:陶佳宏,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易互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幢1层E区177室。
法定代表人:任香丽,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空气分布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乐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易互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的(2019)湘01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乐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易互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空气分布系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湖南乐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易互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1年3月2日申请人专利(专利公开号:CN206988698U)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判定无效(第48406号),于2021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01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子宜
审判员  肖志红
审判员  许运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佘梓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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