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502民初1427号
原告:王自平,男,1979年6月5日生,汉族,保山市腾冲市人,住腾冲县。
被告:云南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077604742A。
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宝云社区司家营新村51号。
法定代表人:唐俊,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王自平与被告云南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自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王自平负担。
审判长 张清清
审判员 胡湘云
审判员 杨自凤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艾元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