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02民初8613号
原告:昆明湘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白水塘29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125040XX。
法定代表人:粱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保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保山易立日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保山义乌国际商贸城商墅150(7-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08328159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3月2日生,汉族,保山市腾冲市人,住腾冲市。
第三人:云南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社区***新村5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07760474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昆明湘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山易立日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云南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昆明湘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湘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在案证据不足,需要重新收集证据证实相关事实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湘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0元,减半收取计1655元,由昆明湘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