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夏州大地商砼有限公司、甘肃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2926民初617号
原告临夏州大地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甘肃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某俊,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临夏州大地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夏州大地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临夏州大地商砼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184元,减半收取计3092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韩 高 占
人民陪审员 马 成 祥
人民陪审员 马哈麦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牟 忠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