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等三人诉被告马某某某、甘肃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甘2926民初60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1日,住甘肃省临夏县。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2年5月1日,住甘肃省临夏县。
原告:郝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10日,住甘肃省临夏县。
被告:马某某某,又名马国栋,男,东乡族,生于1989年5月7日,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马国英,男,东乡族,生于1994年3月15日,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
被告:甘肃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康邓俊
地址:甘肃省东乡县锁南镇锁南村十一社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3月4日,住甘肃省临夏市折桥镇李孟村郭家**,身份证号码:
622921198103044014。
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份,被告马某某某、郭某某从被告甘肃利民建筑工程处承包了东乡县大树乡米家幼儿园的工程项目。三原告在该工程施工,被告马某某某、郭某某承诺在完工后一次性付清全部工资,于2019年10月份完工,完工后被告却未按约定支付工资,后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进行支付。故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劳务工资。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马某某某于2020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郝某某的劳务费合计10000元;
二、被告郭某某于2020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郝某某的劳务费合计12000元。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1元,减半收取555.5元由被告马某某某、郭某某各承担277.75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生峰
人民陪审员  马少龙
人民陪审员  马有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