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博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美瑞园林资材经营部与浙江杭博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09民初1226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美瑞园林资材经营部诉被告浙江杭博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萧山美瑞园林资材经营部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萧山美瑞园林资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18元,减半收取7909元,由杭州萧山美瑞园林资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俞 霞
法官助理  杜佳丽 书 记 员  汪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