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博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义乌市后宅街道岩南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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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8431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英萍,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后宅街道岩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后宅街道岩南村。
法定代表人:方新民,主任。
被告:义乌市后宅街道岩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义乌市后宅街道岩南村。
法定代表人:方新民,社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桦,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文壕,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现羁押于浙江省乔司监狱。
第三人:浙江杭博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锦昌文华苑121号。
法定代表人:项义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雅琴,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义乌市后宅街道岩南村民委员会、义乌市后宅街道岩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方文壕及第三人浙江杭博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受理。2021年12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功君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