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博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024民初494-1号
原告:浙江杭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锦昌文华苑121号。组织机构代码:78530149-4
法定代表人:项义虎,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红欣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黎明东路山下前巷5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杭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红欣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杭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51元,由原告浙江杭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戴天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潘金考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