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晟鸿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高翔公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晟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782执20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高翔公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晟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782民初21812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高翔公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晟鸿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高翔公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1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82000元并按月利率1%计付违约金。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晟鸿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晟鸿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晟鸿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晟鸿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晟鸿建设有限公司在义乌市公路局有工程款可供执行,本院已向义乌市公路局送达提取裁定书,因工程款未到位,暂无法提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晟鸿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晟鸿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晟鸿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高翔公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晟鸿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782执20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项孟进 执 行 员 黄 楠 执 行 员 杜 创
代书记员 赵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