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晟鸿建设有限公司

义乌市众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晟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782民初9809号
原告义乌市众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晟鸿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金林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众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1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众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新辉
代书记员 陈柔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