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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晟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决定书
(2020)浙0212执288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剑平与被执行人浙江晟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罚款人浙江晟鸿建设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浙江晟鸿建设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限在2020年9月1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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