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晟鸿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晟鸿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82执18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晟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A8幢。 诉讼代表人: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女,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晟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782民初5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晟鸿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晟鸿建设有限公司缴纳所认缴的注册资本1780.506万元,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晟鸿建设有限公司缴纳所认缴的注册资本399.494万元,以上共计2180万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共计有执行款28957.88元,本院予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共同共有坐落于浙江省义乌市欧景花园A区6幢1单元2206室的不动产,本案已登记查封,该不动产本院另案(2023)浙0782执497号(该案申请执行人系上述不动产抵押权人)案件已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设证券账户内所持股票(兴业银行,证券代码:601166,数量:540股;东阿阿胶,证券代码:000423,数量:200股)本院已裁定抛售并扣划,得款25946.78元。关于本案扣划款项的处理,优先扣除本案诉讼费52904.66元(不足额),对被执行人***、***各罚款1000元。截至2023年7月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各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已实际收缴罚款。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晟鸿建设有限公司,其对此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782执189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