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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4971号
原告:金华华远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华电新村。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豆豆,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军,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君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西街509号。
法定代表人:李巧巧。
原告金华华远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君傲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华华远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计133元,由金华华远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陈小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陈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