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鑫仓经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德州市鑫仓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执行程序用)
(2017)鲁1402执107号
申请人:德州市鑫仓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英华,经理。
被执行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被执行人:夏华义,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德州市鑫仓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夏华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28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树龙
审判员  康建生
审判员  刘士文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