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鑫仓经贸有限公司

衡水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德州市鑫仓经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102民初3094号
原告:衡水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焕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鑫仓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英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洪建,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泰公司”)诉被告德州市鑫仓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仓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1日以拟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衡水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铁利
审 判 员  高 光
代理审判员  郑 哲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