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鑫仓经贸有限公司

德州市鑫仓经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乐陵市凯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市鑫仓经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乐陵市凯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1-18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德城保字第84号
申请人:德州市鑫仓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德兴中大道388号。法定代表人:李英华,经理。
被申请人:乐陵市凯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德州市鑫仓经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乐陵市凯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9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乐陵市凯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 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杨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