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213执3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富士精工电梯(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合川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富士精工电梯(青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李劳人仲案字【2019】第43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李劳人仲案字【2019】第430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柳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段一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