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3民初4250号
原告:富士精工电梯(青岛)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李沧区合川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24037634N。
法定代表人:刘兰静,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女,富士精工电梯(青岛)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婷,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山东省胶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单,山东青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仁成,山东青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富士精工电梯(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富士精工电梯(青岛)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士精工电梯(青岛)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士精工电梯(青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富士精工电梯(青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鲁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邵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