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3执4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正吉,青岛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洪党,青岛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富士精工电梯(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合川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24037634N。
法定代表人:张金伟,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富士精工电梯(青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债券、股票、车辆、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213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永攀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洪伟
书记员段一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