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04民初1835号
原告:黑龙江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梅宇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彬,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泽溪,建华区中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夏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被告:**,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涉案工程不合格部分需要进一步核对,本案暂不具备审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黑龙江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88.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玉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