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11民初247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4月18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石人镇石人村委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石人镇。
法定代表人孙永全,男,职务,村委会主任。
第三人:黑龙江宇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泰来县惠城宾馆402室。
法定代表人唐立峰,男,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石人镇石人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金佰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宁悦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