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11民初402-2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石人镇石人村委会,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石人镇。
法定代表人:姜吉臣,职务村委会主任。
第三人:黑龙江宇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来县惠城宾馆402室。
负责人:唐立峰,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石人镇石人村委会、第三人黑龙江宇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交15305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应退回15155元,剩余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海峰
人民陪审员 艾 娜
人民陪审员 田晓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