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哈尔滨市呼兰区石人镇石人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11民初402-2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石人镇石人村委会,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石人镇。
法定代表人:姜吉臣,职务村委会主任。
第三人:黑龙江宇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来县惠城宾馆402室。
负责人:唐立峰,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石人镇石人村委会、第三人黑龙江宇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交15305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应退回15155元,剩余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海峰
人民陪审员  艾 娜
人民陪审员  田晓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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