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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士国与哈尔滨市呼兰区石人镇石人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11民初1772号 原告:娄士国,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石人镇石人村委会,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石人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委会主任。 第三人:黑龙江宇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来县惠城宾馆402室。 负责人:***,职务经理。 原告娄士国与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石人镇石人村委会、第三人黑龙江宇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娄士国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士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交15306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应退回15281元,剩余25元由原告娄士国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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