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11民初1772号
原告:娄士国,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石人镇石人村委会,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石人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委会主任。
第三人:黑龙江宇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来县惠城宾馆402室。
负责人:***,职务经理。
原告娄士国与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石人镇石人村委会、第三人黑龙江宇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娄士国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士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交15306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应退回15281元,剩余25元由原告娄士国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