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7民初267号
原告:***,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
被告:皓泰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余国友,该公司党委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仙艾力·阿热拜,特克斯县信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皓泰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