皓泰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皓泰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7民初267号 原告:***,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 被告:皓泰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余国友,该公司党委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仙艾力·阿热拜,特克斯县信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皓泰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