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824民初460号
原告:新疆德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健康西路公园2099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皓泰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经四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余国友,该公司党委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9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洛浦县。
原告新疆德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皓泰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新疆德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德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