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4民初561号
原告:***,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
被告:聊城天翼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中通时代豪园13-201。
法定代表人:马建国,任经理。
韩炳河与聊城天翼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