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建筑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西昌市建筑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昌五洲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401执746号
申请执行人西昌市建筑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5102J,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胜利南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吴家兴,系该公司董事长,公民身份号码:5134011949********。
被执行人西昌五洲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63403,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西郊乡尤家屯村**。
法定代表人张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西昌市建筑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西昌五洲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3401民初51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布限制消费令,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8)川3401民初51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洪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