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7880号
原告:***,男,199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湖北讯华庚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50号1幢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讯华庚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