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民初299号
原告:雷梓桐,男,200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路33号院6号楼9层0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讯华庚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50号1幢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雷梓桐与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湖北讯华庚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雷梓桐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梓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梓桐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雷梓桐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