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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民初847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温泉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梓桐(原告**之子),男,200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温泉城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路33号院6号楼9层0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讯华庚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50号1幢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湖北讯华庚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