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民初847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温泉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梓桐(原告**之子),男,200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温泉城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路33号院6号楼9层0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讯华庚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50号1幢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湖北讯华庚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