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41财保213号
解除申请人:***,男,土家族,1960年3月24日生,重庆市秀山县人,住本县。
被申请人:四川省东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住地重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白塔街道关仓坝老锅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09991352XR。
法定代表人:邱兴宇,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省东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241执保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东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铁十七局的工程款93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2020年3月30日,经秀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秀劳人仲字第(2020)第115号仲裁调解书,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省东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解除保全申请人***与2020年4月2日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四川省东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铁十七局的工程款93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四川省东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铁十七局的工程款93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 云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高大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