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41财保12号
申请人:***,男,土家族,1960年3月24日生,重庆市秀山县人,住本县。
被申请人:四川省东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住地重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白塔街道关仓坝老锅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09991352XR。
法定代表人:邱兴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省东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东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铁十七局第三工程项目部的工程款93000元予以保全,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供93000元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诉讼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东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铁十七局第三工程项目部的工程款93000元予以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费9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韩 云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大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