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程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程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长汀县羊牯乡吉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21民初3295号
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对原告福建省程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汀县羊牯乡吉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闽0821民初329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闽0821民初3295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页第七行、第八行、第十二行、第十三行中“庵杰乡”补正为“羊牯乡”。
审 判 员 刘曰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玫
书 记 员 钟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