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91民初6445号

原告: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北路69号自编东方文德广场七层701号。

法定代表人:胡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志扬,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欢,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清华,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莉,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永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因谋求案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龚 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张夏意
书  记  员   吕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