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丽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知民初1159号
原告:北京美丽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乡人民日报印刷厂厂房5层51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5-1,2-5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北京美丽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美丽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款通知书后(送达时间为2022年10月13日),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美丽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司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