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宏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分公司、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9006民初1991号
原告:杭州宏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经济开发区汇侨大道3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开发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杭州宏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分公司、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杭州宏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宏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宏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6.00元,减半收取计1663.00元,由杭州宏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