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武汉有限公司、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辖终2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革新大道南五支沟西(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湖北广电云数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大道18号高科技工业园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广电武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被告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广电公司)、湖北广电云数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数传媒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鄂0191知民初2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湖北广电武汉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所诉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以及其公证取证的行政区域均发生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原告将湖北广电公司和云数传媒公司列为本案被告,有通过虚列被告来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之嫌。在此情况下,原告既然选择列上诉人为被告,就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即由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综上,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湖北广电公司、云数传媒公司未提交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信息网络侵权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湖北广电公司、云数传媒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且本案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以及《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规定,本案属于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公司在纠纷发生后,选择向该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湖北广电武汉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钢
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 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