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11民初4104号之一
原告:***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昌盛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MA28AKWGIL。
法定代表人:李凤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明、周宏,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昊邦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新乐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W65M1J。
法定代表人:周子冠,执行董事。
被告:**绿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桃园路****市光伏科技馆**C-009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BCMY530。
法定代表人:许淦,执行董事。
原告***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昊邦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绿光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11月16日,原告以被告四川昊邦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相应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27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27元,由原告***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杭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