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伟阳光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中伟阳光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财保67号
申请人:武汉中伟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郭茨口琴台大道1000号万家建材城A1-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滨江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8号财富大厦3层东侧#。
负责人:曾小波。
申请人武汉中伟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对武汉长江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为1046542.3元。为此,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313130181820180001287)。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中伟阳光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46542.3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提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
审判员邱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吴晶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