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伟阳光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中伟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长江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1013号
原告(申请人):*******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郭茨口琴台大道1000号万家建材城A1-10号。
法定代表人:彭富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源,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琪,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申请人):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滨江路43号。
法定代表人:刘显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丽,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武,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长江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乡马驿村。
法定代表人:洪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了(2018)鄂0192财保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46542.3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长江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续延上述裁定的查封期限。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人)*******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告(被申请人)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46542.30元(1、账号:42×××4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郭茨口支行;2、账号:02×××05,开户行:汉口银行龙阳大道支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桂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季清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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