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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民辖终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立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立兴。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立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兴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21)桂0107民初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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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西平果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根据法释{2020}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与广西立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年8月18日已有平果市劳动仲裁做出结果,合同地已经很明确。综上所述,广西立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贵院没有优先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劳动合同履行地平果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立兴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立兴公司与***的劳动纠纷已经平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并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仲裁裁决:一、由被申请人广西立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63000元;二、由被申请人广西立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未支付的工资人民币3737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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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立兴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所在地为南宁市高新区高新大道62号中诺工业楼第10层1003号房,属于原审法院所在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兴中
审 判 员 刘凤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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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孟 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梁明良
书 记 员 曾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