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立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平果县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3民初3336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被告:平果县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市马头镇高速路进城线第7幢飞虎名苑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3788405926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果市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果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市新兴街蔚蓝国际大厦1-1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3054385030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8年5月1日出生,壮族,公司员工,住广西平果市。 第三人:广西立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高新区高新大道62号中诺工业楼第10层10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C74X4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被告平果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果市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立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982元,减半收取21491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2982元,由本院依法退回21491元。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