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45234号
原告:湖北城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鸿发世纪城2-2-13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城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城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城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城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湖北城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