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8民初6113号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1199号F座1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000062045693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漂,公司职员。
被告:辽宁奥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打渔山泵业产业园区创业大厦4楼4509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1402098095107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湖区。
被告:***,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湖区。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奥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后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2元,减半收取计2381元,由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